汉寿县地处洞庭湖腹地,水域资源丰富,素有“鱼米之乡”的美誉,近年来,随着休闲垂钓成为越来越多市民的爱好,水域生态保护与垂钓需求之间的矛盾逐渐凸显:部分区域出现“一人多竿、滥用渔药、违规放生”等现象,对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环境造成一定压力,为规范垂钓行为,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,汉寿县近日正式出台《汉寿县垂钓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通过“疏堵结合、科学管理”的方式,为守护“一江碧水、两岸青山”提供了制度保障。
明确适用范围,划定“垂钓红线”
《办法》首先明确了适用范围——涵盖汉寿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(包括洞庭湖、沅水、澧水及县内河流、湖泊、水库等)和人工养殖水域(除专门用于垂钓的养殖塘外),针对天然水域这一重点区域,《办法》划定“三严禁”红线:严禁使用“可视锚鱼、探鱼设备、多线多钩(超过8钩)、有毒饵料”等破坏性渔具;严禁在禁渔期、禁渔区(如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、产卵场等重要水域)进行垂钓;严禁捕捞、杀害、食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(如中华鲟、长江鲟等)。《办法》对人工养殖水域垂钓作出补充规定,允许在养殖业主指定的区域、时间内进行休闲垂钓,但需遵守“不投喂外来饲料、不污染水质”等要求,避免养殖生态受损。
规范垂钓行为,平衡“爱好与生态”
为满足市民休闲垂钓需求,《办法》在严格管理的同时,也体现了“人性化”考量,规定每人每次垂钓所用钓钩数量不超过8个,钓竿数量不超过2根,且单尾渔获物重量不得超过2.5公斤(小型鱼类除外);允许使用“路亚、台钓、传统手竿”等常见钓具,禁止使用“笼子钩、连鱼扣”等隐蔽性渔具,针对渔获物处置,《办法》明确“禁止垂钓交易渔获物”,鼓励“钓后放流”或少量自用,严禁商业性垂钓和渔获物买卖,从源头上切断非法捕捞的利益链条。
《办法》对垂钓行为作出“文明垂钓”倡导: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、游泳区、航道等区域垂钓;禁止向水域丢弃垃圾、饵料包装等污染物;垂钓时应主动避让水鸟、鱼类繁殖群体,避免惊扰野生动物,这些规定既保护了生态,也提升了市民的文明素养。
强化管理责任,构建“共治格局”
《办法》明确建立“政府主导、部门协同、公众参与”的管理机制,农业农村局作为主管部门,负责垂钓行为的监督执法、渔业资源监测和禁渔期管理;公安局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打击非法捕捞、违规交易渔获物等行为;乡镇政府、村委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,对辖区内水域进行日常巡查。《办法》鼓励设立“垂钓协会”,通过行业自律规范垂钓行为;设立举报奖励机制,对举报违规垂钓、破坏生态的行为给予奖励,形成“全民监督”的良好氛围。
为保障《办法》落地见效,汉寿县还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,配备无人机、智能监控等设备,对重点水域进行动态监测;定期开展“渔业资源增殖放流”活动,补充水生生物种群,修复水域生态,通过“人防+技防”相结合的方式,让管理既有“力度”也有“温度”。
守护生态底色,促进“可持续发展”
《办法》的出台,是汉寿县践行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”理念的生动实践,洞庭湖作为我国重要湿地,不仅是水生生物的“天堂”,也是汉寿县生态安全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,通过规范垂钓行为,既能减少对渔业资源的过度索取,又能保护水域生物多样性,为子孙后代留下“水清鱼跃”的美好家园。
《办法》也为汉寿县发展“生态旅游+休闲垂钓”产业提供了制度保障,汉寿县可在合规区域规划“垂钓基地”,举办“生态垂钓大赛”,打造“垂钓+观光+美食”的文旅融合项目,让规范垂钓成为推动乡村振兴、促进农民增收的新引擎。
“钓罢不须归,碧波映斜阳。”汉寿县《垂钓管理办法》的施行,既是对生态的敬畏,也是对民生的关切,唯有将“规范”融入日常,让“保护”成为自觉,才能让这片水域永远清澈、鱼翔浅底,让垂钓这项古老的爱好在新时代焕发生机,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注脚。



